法律就像旅行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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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下简称“无民”或“限民”)的监护人依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其中排序在第三位的是“其他近亲属”,在“其他近亲属”里往往在现实中存在三代直系亲属以外的旁系亲属,如:外甥、侄女等。
笔者曾接触过一个案件,就是有关于“无民”或“限民”与其监护人是旁系亲属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张三(化名)现年50多岁,从小就有智力缺陷,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在18岁前,张三的父亲去世,照顾张三的责任便是张三的母亲。在张三30时岁的时候,张三的母亲去世了,张三的父母留给张三一处宅基地和3亩地的自留地,张三的亲姐姐接替张三母亲照顾张三。在张三40多岁的时,张三的姐姐也去世,此时张三没有《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了,后经政府联系张三在同本村的一个侄女李四(化名)照顾张三。
李四找到笔者咨询想实现三个诉求:一个是确认张三为“无民”或“限民”,同时确认李四为其监护人;另一个是想代替张三出租张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将其收入用于替补张三日常开销;最后一个,能否继承张三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关于第一个和第二个诉求,依据《民法典》第28、34、35条,是有法律依据,可以实现诉求。但是第三个诉求,则目前不能实现,问其原因,李四说,代替张三出租张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的费用不多,而现实照顾张三费用比较多,张三身体不好,几乎每隔几个月就需去趟医院,李四全家需格外每月多支付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照顾张三,即使加上政府的补贴,李四全家在张三去世后,也会搭进不少人力和财力,因此,希望能继承张三的遗产,以弥补损失。
笔者认为李四的诉求合情合理,但是目前法律的规定,是不能实现李四的诉求,张三的遗产最终归属于国家,李四的付出完全是道德范围,从另一个侧面来说,同样照顾“无民”或“限民”的法定继承人,对比李四来说就不完全公平。所以,笔者希望通过日后立法上能完善此种情况,实现更多的公平。
刘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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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鄢某某行政处罚纠纷
某某部队不当得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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