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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简述

2022-05-12 09:55:48

 何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对保证债权实现、维护交易秩序、促进资金融通,具有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

1. 主合同是否有效。

2.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3. 是否进行公示。

担保人有可能是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债务人可以自己给自己提供物保),担保物权合同成立时生效,没有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 违背公序良俗。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承担:

1.担保人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2.担保人(有错)和债务人恶意串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债务人无法清偿的全部(补充责任)。

缔约过失是承担与不承担责任的判定,补充责任是承担责任的顺序问题。担保人哪怕有过错也可以无条件向债务人追偿。

3.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过错(如:抵押物属于文物,抵押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与担保人都有过错,担保人承担债务人无法承担的部分的1/2责任,债权人承担1/2。

担保从属性:

1.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担保人有过错明知主合同无效还继续签订担保合同,担保人承担债务人无法承担的部分的1/3责任,债权人承担1/3,债务人承担1/3。

1. 签订担保合同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

2. 担保人的责任一定小于债务人。若担保人已经履行了超过主合同的担保责任,可以请求确认债权人不当得利追回。

担保物权特性:

担保物权追及效力,登记后无论担保物在哪,债权人都可以追偿。

担保的不可分性,只要主债权没有完全清偿,所有担保物都不可取回。

担保额度比主债务高的,法官不可以主动释明,被动司法。(只要不影响交易秩序,交易有保障)

不可做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看顺序,先抵押后查封,不影响。先查扣后抵押,抵押合同有效,拍卖房子的时候查、扣、监已经失效了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若依然存在不可以行使)物债两分。

3.使用权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审查后构成无权处分,债权人善意取得抵押权)。

4.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事业单位法人不可以做保证人,人的担保直接无效。默认双方都知晓双方都有责任,承担不能承担的1/2责任。 物的担保直接无效默认双方都知晓,双方都有责任承担不能承担的1/2责任,有一部分财产可以用来担保)。

5.违法违章建筑物(原则抵押合同无效。若后期取得认可的可以成立)。

6.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的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有农村土地的土地经营权,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抵押须准确描述,不可以概括描述。动产可以概括性描述(现有的、即将有的)。

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与登记的抵押物不一样,保证交易秩序,以登记簿为准。


作者:王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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