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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高额彩礼

2022-05-05 16:15:11

彩礼习俗在我国延续几千年,早在描写先秦礼制的《礼记》中便有记载。由于我国步入农耕文明历史较早,人口流动性低,形成了以家为单位的礼法制度。古代婚姻礼法制度森严,影响深远,不仅我国,东亚一些受中华文化影响的国家至今也或多或少保有中国古代婚姻礼法习俗的传统。

我国古代婚姻礼法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四点:无父母之命不婚、无媒妁之言不婚、同姓间不婚、无彩礼不婚。随着社会的发展,古代婚姻礼法逐渐不再被人推崇,婚姻自由取代家庭包办成为了社会的主流,但唯有彩礼因具有经济属性仍然广为延续,而且经常成为社会热点话题。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推进农村婚俗改革试点和殡葬习俗改革,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在法律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1042条中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实践中,并非支付的彩礼均可以要求返还。请求返还彩礼有其具体条件限制,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时,适用该法条第二项、第三项时,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家庭生活往往错综复杂,举证困难,存在许多难以说清的情形。许多农村地区不仅彩礼的数额较大,而且种类繁多,例如买衣服钱、买首饰钱、改口费等。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婚姻实际状况、彩礼礼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原被告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进行裁量。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在实践中,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往往牵扯到两个家庭,为当事人增加了诉累。

婚姻中支付彩礼的行为不仅没有给夫妻双方带来任何实质上的受益,反而成为了夫妻双方两个家庭的负担。结婚本是人生中一喜事,而高额彩礼这一恶俗却如鲠在喉,不仅影响了夫妻双方的感情,甚至一些本该走进婚姻殿堂的人,由于彩礼问题不欢而散。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希望广大农村朋友能够审慎对待彩礼问题,遏制不良风气滋长,不要让旧的习俗来影响新一代年轻人的幸福。


作者 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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