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美好,守住关爱,共创明天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大量走出农村进入城市投身建设的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离乡就业的同时,留守儿童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逐渐成为他们的后顾之忧。
为此,卓政律师针对农村家庭留守儿童现象,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大家总结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外出务工人员如何履行监护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未成年人父母因务工等原因不能全部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因此,未成年人父母,如果双方都需要离开务工,可以通过委托照护的方式由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法定监护职责。
另外,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获取相关知识,也有必要掌握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相关联系方式,以及时获得法律建议和信息,如有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等情况时可以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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