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住美好,守住关爱,共创明天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期,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大量走出农村进入城市投身建设的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离乡就业的同时,留守儿童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逐渐成为他们的后顾之忧。
为此,卓政律师针对农村家庭留守儿童现象,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为大家总结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留守儿童的年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可见,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子女为未成年时,可以被定义为留守儿童,父母双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履行监护职责。
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在未成年子女年满16周岁后,能独立生活的,可不视为留守儿童,父母可以按照其个人意愿,结合实际情况由其独立生活。但因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照顾的除外。
另外,为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获取相关知识,也有必要掌握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相关联系方式,以及时获得法律建议和信息,如有留守儿童遭受侵害等情况时可以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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