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一国刑法可以适用于具有何种国籍的人,具体而言,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排列组合并分别讨论:中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人在外国犯罪、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外国人在外国犯罪。
第一种情况无需多言,原则上适用本国刑法。
第二种情况,中国人在外国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由此可见,此种情况下需要适用我国刑法,但如果其罪刑较轻,考虑到境外抓捕成本较高,可以酌情不予追究,但如果涉及严重犯罪,仍然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此处所说法律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豁免权的外交人员犯罪一般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特别行政区内犯罪一般适用特别行政区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犯罪,可以根据当地民族自治法规进行处理。此外,一般情况下的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需要受到我国刑法的约束。
还有一种情况,外国人在外国犯罪,此种情况下,一般要求受害方是中国人或者国家名誉、荣誉利益受损,即保护主义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依本条规定可知,外国人在外国犯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即:犯罪侵害我国国家利益或公民利益、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同样构成犯罪。
以上几种情况也对应着刑法管辖权的四种原则,即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对于刑法的管辖原则,不能简单的取其一而排斥其他,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也就是说,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都是用本国刑法;而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种结合型的刑事管辖权体制,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比较符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和利益,所以广泛为各国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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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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