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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能否撤销另一方对“小三”的赠与

2021-07-13 22:15:49

         配偶能否撤销另一方对“小三”的赠与

 

配偶在满足《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可以撤销另一方对“小三”的赠与。

撤销的前提是,对“小三”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民法典》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撤销权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那么换而言之,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对“小三”进行赠与,

其配偶是无法撤销的。《民法典》对撤销权是如此规定的: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效力】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能撤销赠与呢?《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如果赠与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稳定性,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的适用,法院是会非常谨慎的。

那么赠与人本身反悔是不是能够撤销赠与呢?也是有可能的,《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综上可知,赠与人,撤销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我们须注意到,将财产赠与“小三”虽然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是,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首先要尽可能维护民事行为的稳定性,因此《民法典》对撤销民事行为的规定是十分谨慎的,这同时导致法院在适用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时也会采取慎重、谨慎的态度,如果证据不足够充分,撤销赠与的目的是很难实现的。


作者:王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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