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参食品包装的法律规定
人参作为一种国人熟知的中药材,近年也被纳入食品原料范围,但很多人,甚至生产含有人参成分食品的生产、销售商也不是很清楚对于这种食品在外包装的标签上应当遵循哪些规定,笔者尝试将相关规定作出归纳总结。
首先,预包装食品要遵守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食安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门供给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这一法条中并未指出预包装食品外包装标签对人参的规定,但是“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两款指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
5 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要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参作为新食品原料,原卫生部发布了现行有效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21年第17号)》,批准人参作为新资源食品。由此可见,人参是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所以,在食品中使用人参,应遵守相关规定。那么依据现行有效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因此,人参作为新食品原料含有人参成分的食品,其产品标签上的标识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
原卫生部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卫生部公告(2021年第17号)》,在附件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中“2.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由此可见,人参作为新食品原料,含有人参成分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食品安全标准中提到,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标签标识按相关规定执行,人参作为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预包装标签标识应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中明确,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而《卫生部公告(2021年第17号)》中明确指出,含有人参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所以,含有人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否则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以下相应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含有人参成分的预包装食品,应在外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否则,生产、经营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者:王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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