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避而不见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首先,先做出回答: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首先要解决向那一级法院起诉的问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作为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那么下一步就是确认那个地方的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在住所地,那自然由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对方避而不见很可能是离开了住所地,所以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下面就要面对如何起诉状的问题,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所以,起诉状因包含以上内容,但如果对方避而不见,就很难确认对方的住所地址,因此法律做了一个如下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由此可见,对方的地址可以为对方户籍所在地地址,换句话说,原告只要拿着户口本上的地址就可以起诉对方,但现实中,虽然可以以对方户籍地为地址起诉,但很可能面临着法律文书送达的问题,对于穷尽手段依然无法联系上的人,法律作出了兜底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因此,如果按照户籍地址无法送达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即便有公告送达,如果对方不来法院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因此,对方不到庭,法院依然可以做出生效判决。
但卓政律师要提醒您,兜底安排是一种穷尽一切手段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实务中,法院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很可能会慎重使用公告送达这一手段,有关这一点您可以设身处地的试想一下,假如您出门打工,流血流汗,好容易拿着血汗钱回家,却发现自己“被离婚”了,您是否能接受得了?所以,如果您确实想离婚,尽量能想尽办法联系上对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仅就婚姻中一方避而不见,是否能够就离婚问题提起诉讼作出了分析,而并非对是否能够成功离婚做出分析,后者是另一个问题。
作者:王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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