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在互联网上闹得沸沸扬扬,也正是因为这一事件,鲍某某的美国公民身份曝光了出来,由于其自身行为不端正且严重违反律师行为准则,公安部决定将鲍某某驱逐出境。今天卓政律师就以案说法,带大家看看驱逐出境的适用。
我国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身自由刑,主要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附加刑则主要是资格刑、财产性,例如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从法条原文可以得知,首先驱逐出境的适用只能针对外国人,对于犯罪的中国人,不能驱逐出境;其次,驱逐出境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主刑附加适用;此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驱逐出境,具体由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进行适用。
但是在鲍某某事件中,经过公安机关查明,鲍某某的养女并不是未成年人,其接近鲍某某的动机也并不单纯,因此鲍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因此对于鲍某某驱逐出境的法律性质也就不是本文所说的附加刑,而是一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后来的决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卓政律师提醒大家,中国国籍一旦失去,就很难再次取得,希望各位读者朋友珍惜合法的中国公民身份,不要被某些西方国家利用,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效率高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作者:卓政张锦
全国咨询热线:136-1415-8833
邮箱:ddedu@163.com
执业许可证号:31210000MD0052502C
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滨江三号金海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