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民安宁生活的保护
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完善,一些看起来危害不大,但却很招人讨厌的行为从以前只能在道德层面谴责,如今已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民法典》的诞生将个人享有私生活安宁的权利纳入了隐私权的范畴,打扰他人生活安宁已被法律明确为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上侵犯隐私权,治安处罚法中寻衅滋事行为,或是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其本质都是通过不法手段打扰他人学习、生活和工作的安宁,因此,民法、治安处罚法、刑法中均对侵扰他人安宁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由此可见,发生纠纷后,如果采取以上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有权就以上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如果当事人觉得提起民事诉讼,成本高、时间长,那也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这种方式成本比较低,如果您受到以上侵扰,请拨打报警电话,只要证据充分确实,警察同志一定会为您主持公道。
如果行为人的侵扰已经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公民学习、生活和工作享有安宁的权利,已经全方位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如果您受到非法侵害,无需退缩,只要您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就一定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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