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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民事律师与您探讨物业费时效问题

2021-06-08 20:11:23

       随着《民法典》公布,民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也都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对于律师行业而言,随着新法落地,不仅仅要学习新法,也要对旧法的长时间形成的“固定观点”作出改变,而时效问题就是新旧法交替时段很头痛的问题之一,本文尝试就很常见的物业费追诉时效问题作出解析。

       众所周知,《民法典》将一般法律关系的追诉时效统一为3年,何种情况中止、中断、延长也都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具体到案件中,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行为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效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具体而言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此种观点将每一期物业费单独看待并计算时效《(2020)辽0603民初3200号案件持此观点》。第二种观点是从最后一期物业费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此观点将物业费视为一个整体,一并计算时效《(2020)辽0603民初3594号案件持此观点》。

       而从实际判决上看,以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判决为例,两种观点都有采纳,因此,站在物业公司角度,为了回避第一种观点可能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比如催告通知张贴在业主门上,要拍照留证,催告书,业主门牌号码要拍摄清晰,相关通话、短信、微信记录要留存完整,以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三年时效。站在业主角度,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保留相关证据,依法起诉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对缴费凭证要留存完整,不能因为“任性”就拒绝缴纳物业费,如果认为收费不适当,也可在留存相关证据后起诉追回。

       提醒物业纠纷的双方,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您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与侵权方沟通,并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利,怠于行使权利,后果只能是自己遭受损失。


作者:王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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