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面小康的建成,高等教育越来越普及,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不少青少年儿童甚至无法完成高中学业,便早早地踏入社会、自力更生。那么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应当如何更好地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呢?今天卓政律师就带大家了解一下雇佣童工的法律风险。
通常意义上的雇佣童工是指:雇佣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童工”并不等同于“未成年工”,这是由于劳动法中针对已满16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了特别规定,即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身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也沿用了这一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雇佣童工的,应当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那么雇佣童工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呢?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读法条我们得知,雇佣童工这一行为本身,只是违法行为而并不是犯罪行为,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可能构成犯罪。此外,由于实践中,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这一行为往往伴随有强迫劳动的情节,有时还可能会引起重大事故,因此,构成本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目前,我党越来越重视对年青少年的教育和培养,笔者也希望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不要过早的踏入社会。但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降低教育成本,从源头上解决青少年儿童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让更多的孩子有学上、有书念,给祖国的花朵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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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律师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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