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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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宿松县宿松商贸城工程承包商孙某将所承包的宿松商贸城的粉刷工程转包给被告人钱某,随即钱某联系了宿松和阜阳的几十位民工,在其承包的工地上施工,2011年年底完成了该承包工程量的90%,从孙某处领取了同比例的工程款(包含工人工资)共计84万元。钱某将该款用于个人开支及购买机器设备等,无法支付十几位民工工资,便以打欠条的方式出具给被害人钱凤存等十一位民工欠条,共计人民币435306元,其中欠钱某友94269元;欠钱某存126414元;欠钱某凯25000元;欠张某某41800元;欠赵某某5000元;欠张某15000元;欠马某42300元;欠张某30000元;欠李某21340元;欠钱某国30000元;欠张某4183元。钱某回家过年后随即更换掉手机号码,一直外出打工。宿松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2年3月8日发出告知函督促钱某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3月30日向钱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一直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家人积极筹集资金,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已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款261309元,剩余未付工资款共计173997元。
后案发,钱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各位经营者、负责人应当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按时足额支付,避免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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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律师 邢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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