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体人民的艰苦奋斗,”COVID-19”疫情已经告一段落,在社会主义制度极大地优越性和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在极短时间内有效抑制了病毒的传播,并大力支持第三世界国家的疫情防控工作,彰显了大国风范,使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们看到了我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始终秉持的“天下大同”的优良传统。那么今天,在后疫情时代,卓政律师就带大家一起看看,本次疫情防控对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所起到的重大作用。
在疫情爆发之初,党中央第一时间引起重视,及时采取了封锁、隔离等一系列雷霆手段,与病毒进行殊死搏斗,多少平凡的“战士”挺身而出,让我们看到了太多不平凡的感动。可也有那么一些人,对于党的号召不予重视,对于医疗卫生部门的一次次警告视而不见,依旧我行我素,给了病毒可乘之机,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面对这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司法机关当然不能予以放任。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以各种方式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甚至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意见》指出:
(1)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上述两项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如果拒不履行卫生部门关于隔离的规定,擅自脱离指定隔离场所,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害人害己,需要承担极为严重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有一定了解的朋友可以看出:该罪本身是一个危险犯,即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鉴于新冠肺炎的严重性,《意见》第二款特别规定,疑似病人拒绝隔离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构成本罪,这是对于法条的创新型规定,将一个轻罪的结果犯纳入了重罪危险犯的范畴,可见国家对于疫情防控的重视程度。
此外,针对医务人员实施的,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情节恶劣的以及采取暴力或其他手段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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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律师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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