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面小康的建成,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大家对于生活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追求,工作之余,自然也有更多朋友想为生活增添色彩,所谓“小赌怡情”,扑克牌和麻将也就成了市井之间、茶余饭后的消遣。
但小赌虽怡情,大赌却伤身,而法律为了规范公民的娱乐行为,避免心存歹念之人利用娱乐活动牟取暴利,将性质恶劣的“赌棍”行为规定为犯罪,在保证了公民日常娱乐的同时,也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通读法条我们得知,本罪针对的行为包括两种,即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所谓聚众赌博,不仅要求“聚众”,还要求具有明显的盈利目的,通常有盈利数额的要求:根据司法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通常可以认定为“聚众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开设“麻将桌”,为他人赌博提供方便,且仅收取少量“桌位费”的,因其不存在明显的“组织”行为,难以认定为“聚众”,且“桌位费”通常获利不多,通常达不到数额要求,因此一般不能以犯罪论处,如果影响较为恶劣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前款行为主要针对赌博的组织者、管理者,而本罪针对的第二种行为,主要针对参赌人员,即以赌博为业。司法解释认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为常业,即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对于那些虽有正当职业,却不务正业,把主要精力放在赌博上,长期在工作之余从事赌博活动,输赢数额巨大的,也视为以赌博为业。由于现实生活中,公民的收入情况有所不同,因此以赌博为业很难简单地依照赌资数额进行判断,如果参赌人员有正当生活来源,且收入颇丰,那么即使普通人认为其赌资“数额巨大”,也不一定属于以赌博为业。因此,只要大家在自身实力范围内,以一颗平常心进行适度娱乐,不要上头,一般不会受到刑事追究。
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以赌博为幌子,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情况。例如:表面为赌博,实际为诈骗,或者表面为赌博,实则是行贿受贿。这类犯罪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其根本不具备赌博的“随机性”,从坐上赌桌那一刻,输赢早已注定,因此,这类行为通常依照其本质来定罪处罚。
最后,卓政律师提醒大家,娱乐要适度,切勿虚度光阴,娱乐方式有很多,不要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反复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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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律师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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