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两期里,我们已经了解到了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以及加重犯的各种情形,那么今天,我们进入到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收尾阶段,即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特殊规定。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具备一定刑法功底的朋友应该知道,共犯的概念通常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而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那么过失犯罪中的共犯问题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就显得极为惹眼了。而司法解释之所以针对交通肇事罪特别规定了共犯问题,是因为实践中,指使逃逸的情况屡见不鲜,而这些因为受他人指使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对交通安全和社会道德风尚是一种极大地伤害,因此,为了减少、杜绝这类恶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这类指使逃逸的“教唆者”要以共犯论处。
此外,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定罪处罚。
此种情况下,肇事人的行为早已脱离了“过失”的评价范畴,而转变成了“故意”的心态,因此,交通肇事罪已经不足以评价其犯罪行为,应当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重罪。
最后,卓政律师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驾驶途中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要惊慌、不要逃避,保持冷静的头脑,积极解决问题,争取把损害降到最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构建安全的交通环境和良好的社会风尚需要每个人尽一份力,需要你我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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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卓政律师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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