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片哥”触犯了什么法律呢?
上回书说到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问题,那么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就是它的兄弟条款: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读法条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对于淫秽物品的管制还是较为严格的,针对利用淫秽物品牟利的整个利益链条的各个环节,几乎是沾边就管,因此,如果大家在网络上看到那种“卖片加微信,五块钱一部”的小广告,不要轻信,我反手就是一个举报。
此外,有些朋友可能在出国旅游尤其是去近海某岛国的时候会选择为朋友代购一些敏感物品,这一行为属于打擦边球,通常如果只是在特定的小范围内“代购”,以原价卖给朋友或仅收取少量“劳务费”,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如果被人检举,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因此,如果您身边也有这样的朋友,一定要提醒他们,代购有风险,交友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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