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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

2021-04-02 17:04:32

与正当防卫相辅相成的,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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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读法条原文我们能够发现,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相较于正当防卫要更加严苛。

首先,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是存在“险情”,这里的险情不仅可以来源于不法分子的侵害,同时也可以来自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危险。但如果客观上没有危险,系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而避险的,是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如果行为人存在过失,可能构成过失犯罪,如果不存在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第二,紧急避险同样不限于被害人本人,原则上也要求是出于维护本人或他人的正当利益,不得已而出手。但通过本条第三款我们得知,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例如:警察在执勤期间遇到歹徒持刀抢劫,因害怕搏斗中受伤后家中妻儿难过而放弃救援的,不属于紧急避险。

第三,避险行为受到严格的限制,避险行为是针对他人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损害行为,因此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第四,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牺牲较小的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最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只能是合法利益,而对于非法利益,不允许紧急避险。例如: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侵入他人住宅,不成立紧急避险,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高效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原创作者:卓政律师 张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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