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于欢案等案件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正当防卫”一词逐渐出圈,走进大众视野,那么到底什么叫正当防卫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方式是否也要受到限制呢?卓政为您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通读法条原文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例如有小偷正在行窃,或有匪徒正在抢劫,当然,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对“正在”进行一定的扩大解释,例如小偷得手后拔腿就跑,被害人发现后急忙追赶,追出一千米后将小偷扑倒在地并制服,扭打中致小偷受轻伤,虽然追出一千米,看似已经脱离了“当场”,但仍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二,正当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但原则上要求防卫人是为了伸张正义而出手,主观上就是为了保护国家权益或他人合法利益,如果是为了泄愤报复等私人原因而殴打犯罪分子,虽然客观上的确保护了他人利益,但通常认为是偶然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第三,防卫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正当防卫原则上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例如,如果是针对盗窃之类的无暴力或非法拘禁等轻微暴力犯罪,防卫行为通常不允许造成重伤,但对于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则放开限制条件,即使“反杀”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典型案件例如昆山龙哥案。
第四,关于聚众斗殴中的正当防卫问题,如果双方约架,原则上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如果一方已经投降,放弃的暴力行为,对方仍然不依不饶,穷追猛打,则此时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第五,关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法理上认为,防卫过当不仅要求“行为过当”,还要求造成“不应发生的严重后果”,因此,如果防卫人采取的仅仅是“推搡”、“拉扯”等轻微暴力行为进行防卫,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与此对应的,如果仅造成不法分子轻伤及以下,也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即:防卫过当要求同时满足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与第三点相呼应的是,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场合,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使打死,也不负责。
最后,“防卫挑衅”是被法律禁止的,如果是自己挑衅闹事,等到对方忍不住动手打人,再对其进行“防卫”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请大家正当维权,不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
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热爱法律事业,执业经验丰富,处事严谨高效的专业律师,其创始合伙人、主任宫翠茹律师已在律师行业深耕二十载,熟悉各个领域的不同的行业和惯例,能够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做具体的解决方案,在业内享有较高声誉,是丹东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丹东资深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关系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律师。
全国咨询热线:136-1415-8833
邮箱:ddedu@163.com
执业许可证号:31210000MD0052502C
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滨江三号金海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