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18年3月,王某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告人刘某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作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告人刘某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并告知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告。2018年7月、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分别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被沈法院司法拘留、罚款。后被告人刘某拒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使用其亲属金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取他人给付的款项,从而隐匿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后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常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一、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无能力履行判决的不属于“拒不执行”,属于客观上无法履行。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否则不属刑事犯罪,有可能被处以司法拘留,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拒绝执行的,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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