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604刑初98号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李相镇永安村1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洁,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兴隆奥莱公司员工,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捕前住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传唤到案),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德生,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学金,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小学文化,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传唤到案),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凤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宫翠茹、国杰,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鹏,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丹安检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解某某、刘学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严、张嫣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洁,被告人解某某及其辩护人于德生,被告人刘学金及其辩护人宫翠茹、国杰、张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刘学金、被告人解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经营新型保温材料(热固改性聚苯板,以下简称“保温板”)研发、生产、销售,由刘学金妻子王某2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金和解某某实际经营管理。
2017年4月,被告人刘学金、解某某明知其公司没有能力生产防火等级为A2级的保温板,为了拓宽销路,通过非法渠道办理了防火等级A2级检验报告。2017年8月,某甲公司将生产的保温板以防火等级达到A2级标准销售给高某,用于丹东锦江帝博湾7、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销售数量6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61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帝博湾开发商发现保温板有严重质量问题,遂报警。经检验,从高某处扣押的保温板(实测表观密度约30kg/m3)燃烧性能不符合A2级标准;沈阳公司仓库中密度为30kg/m3保温板燃烧性能不符合A2级标准。
被告人刘学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刘学金、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解某某、刘学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解某某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解某某应认定为坦白。二、被告人解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三、当时冯某和高某做了防火的实验,产品是耐火的,使用时被监理发现后都拆除了,没有造成任何的后果。四、购买方某明知产品达不到A2级标准,但他们要买这个产品,让被告人提供A2级标准是为了应付检查,购买方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愿意交纳罚金,希望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学金辩护人提出:1、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高某的保温板达到B2级防火等级,具备防火性能,本案目前无证据证实保温板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客观行为。2、本案辽宁华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做出的检验报告,在鉴定过程中,建材来源不明,送检程序违法,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的保温板是否达到A2级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是以次充好。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以A2防火等级标准将其生产的保温板销售给高某。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刘学金、解某某共同出资成立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新型保温材料“保温板”研发、生产、销售,由刘学金妻子王某2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金和解某某实际经营管理。
2017年4月,被告人刘学金、解某某明知其公司没有能力生产防火等级为A2级的保温板,为了拓宽销路,在未提供其生产样品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办理了防火等级A2级检验报告。2017年8月,公司销售人员将某甲公司生产的保温板以防火等级达到A2级标准销售给高某,用于丹东锦江帝博湾7、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并附送防火等级A2级检验报告,销售数量6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8.61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丹东锦江帝博湾开发商发现7、8号楼使用的外墙保温板有严重质量问题,遂报警。经辽宁华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从丹东高某处扣押的保温板(实测表观密度约30kg/m3)燃烧性能不符合A2级标准要求;沈阳公司仓库中密度为30kg/m3保温板燃烧性能不符合A2级标准要求。
被告人刘学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证实,于某于2017年8月27日报警,称帝博湾小区7、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商高某私自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
2、营业执照证实,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营范围为:新型保温材料研发、生产、销售。
3、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北京城建七公司是丹东帝博湾楼盘总包单位,负责帝博湾7、8、10、11号楼的整体建设,外墙保温这块分包出去。2017年6月,7、8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承包给高某,但最后是与肖某签订的合同,高某说肖某是他的经理。帝博湾甲方要求外墙保温材料必须从沈阳中天海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我也跟高某说了,与高某签订的合同上也体现了这点。2018年8月26日,我和甲方负责人于某去工地检查,发现7、8号楼的外墙保温材料是两种不同的外墙保温材料,高某解释是用的沈阳中天海诺公司的材料,但我们一眼就能看出来外墙保温材料的颜色是不一样的,而且用手去掐两种外墙保温材料的强度也是不一样的,高某应该使用了两种保温材料。工地现在还剩了150立方米左右的外墙保温材料,剩余的这些保温材料明显是两种不同厂家的外墙保温材料。外墙保温材料防火等级我们要求A2级别。
4、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帝博湾开发公司工程部工程经理,帝博湾小区项目外墙保温总体大包给北京城建七公司,昨天在工地巡查时发现七八号楼有很多保温板颜色和以前购进的不一样,因为工地要求使用沈阳中天海诺公司的材料,防火级别为A2级。我把情况汇报给开发公司,并联系厂家来人看一看,厂家的林娜来工地查看后说大部分保温材料是假的。
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高某承包帝博湾7、8号楼的外墙保温施工,我帮他协调管理。8月初我联系工长肖某和工人进场干活,先期使用沈阳中天海诺公司的保温板,后来因为价格高,到货不及时,我在网上找到某甲公司。这个厂家厂长姓冯,联系电话是133××××0588,厂家生产一种真金板,冯厂长跟我说一立方米加运费到丹东485元,可以达到A2级防火标准,他问我现在用的什么板,哪个厂家的,我说是中天海诺的A2级保温板,他跟我说东西都是一样的。八月初的一天,我和高某、肖某到沈阳某甲公司,冯厂长接待我们,我看他们生产的保温板与中天海诺生产的保温板有色差,我还问厂长,厂长说是正常的,质量没问题,注重的是保温防火效果,后来我们就走了说要是用就跟他联系。不久高某就跟某甲公司的冯厂长联系,给了两车保温板的钱和五千元保证金,某甲公司送到工地一车保温板,150立方米左右,上墙用了30立方米就出问题了。我们是带着中天海诺的A2级保温板去的某甲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提供的产品要达到同样的国家A2级防火标准,对方也承诺达到A2级标准。某甲公司的产品检验报告是随产品同车带来的。中天海诺的真金板,每立方米680元,金某科技的每立方米480元,高某先后给冯厂长媳妇裴某打款29万左右,购买了四车货,实际运到工地就三车货,用了一车多,剩一车多。
6、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丹东佳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从北京城建七公司承包了帝博湾7、8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让肖某去签订的合同,北京城建七公司指定外墙保温材料要从沈阳中天海诺公司购买,因为他家的保温材料符合国家防火A2级标准。施工中大部分保温材料从沈阳中天海诺公司购买,有一车是我和王某3从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的,因为某甲公司的外墙保温材料每立方米480元,海诺公司的每立方米680元。工程要求外墙保温材料必须达到A2级标准,我和王某3、肖某一起去某甲公司考察,是冯某接待的,当时我拿了一块海诺公司的真金板给冯某看了,说达到这个标准就行,也要求达A2级标准,冯某说他们生产的真金板和海诺的一样,能达到标准。刚开始我使用的是海诺的真金板,每立方米680元,用了两车,就让王某3联系购买某甲公司的真金板,每立方米480元购买四车货,实际运到工地三车,共给冯某媳妇裴某打款29万元。从某甲公司购买的真金板当时在帝博湾工地还剩180立方米,后来被公安机关扣押了86立方米。某甲公司发货时,随车还附带一份A2级的检验报告,我已经提供给公安机关了。
7、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丹东锦江帝博湾工程是由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2017年4月20日,丹东锦江房屋实业有限公司要求修改住宅外墙保温材料,使用达到防火等级A2级的热固改性聚苯板。要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要求,使用B级外墙保温材料,必须要加防火隔离带,而且要使用防火窗,使用A2级的外墙保温材料,就不需要防火隔离带和防火窗。
8、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中旬,我到某甲公司工作,负责销售。某甲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某2,平时不管公司,公司是王某2的老公刘学金和解某某各出资百分之五十合伙干的,平时是刘学金和解某某在管理。公司在网上有出售真金板广告,上面是我的电话,2017年4月份,王某3通过网上广告联系我,说要买真金板,让我发个样块和检验报告,之后我就发给他,地址是丹东市内。201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王某3给我打电话说要到厂里考察,我就同意了,当天王某3带两个人到某甲公司,其中一个人是高总,我拿出我们生产的样品当场做防火测试。他们也跟我说保温板必须有防火A2级的检验报告,这些我们公司都有,这是卖货必备的东西,每个客户都要求有检验报告,然后他们就走了。过了不久,王某3打电话说先要一车货看看质量行不行,我记得先给我打了三万元货款,第一次是送了一车货,大约150立方米的保温板,送到丹东帝博湾小区。后期又拉了几车货,货款钱都打在我媳妇裴某的建行账户里,高某向裴某账户转款6笔286120元。我销售的单价和数量具体记不清了,从银行交易记录上看,一车货大概150立方米,70000元左右,应该是买了4车货,当时他们去我们厂子的时候签了合同,王某3不要求开发票,公司的出库单能记录这些事。我销售给王某3的保温板规格是600毫米乘1200毫米,达到国家防火A2级标准,这些都是从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上体现。某甲公司生产的真金板防火等级B级检验报告,是由沈阳检测中心出的,防火等级A2级的检验报告,是由天津的一个国家检测机构出的。2017年4月,我跟解某某、刘学金说干这个厂子就要办理防火等级A2级报告,手续必须齐全,不办的话没办法销售,解某某问我怎么办,我说我也不知道。过了一段时间,解某某就给我看了沈阳出的B级检验报告,过后天津出的A2级检验报告也办好了。解某某没有跟我说过公司生产的真金板达不到防火等级A2级,但是能出具A2级防火等级报告,向外销售时要跟客户说清楚。我在公司工资每月一万元,销售货物一立方米提10元。
9、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我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一直放在冯某那,他在某甲公司工作时一直在用,他不干之后才把卡还给我。2017年8月这张建设银行卡是冯某使用的,银行卡的尾号我记得是0252335,冯某说用这张卡接收客户的货款,然后再转给公司的刘洁,其中我还帮他操作过几次。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某甲公司的生产厂长,公司是2016年12月开始筹备建厂,2017年8月份以后正式开始生产销售。公司主要经营建筑物外墙保温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刘某2、刘洁夫妻负责财务这块,销售以前是冯某管,现在销售、采购原材料都是解某某负责。公司就生产真金板一种产品,是外墙保温板的一种。我负责生产的真金板防火性能具体达到什么标准我也不清楚,我认为能达到防火等级B级,达不到A级。A级板是完全阻燃,我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添加材料肯定是达不到的。公安机关向我出示的2017年4月28日检验报告,样品肯定不是某甲公司生产的,当时还处于试生产期间,没有生产出成品,我知道这个检验报告是解某某花了三万多元办理的,我听解某某说过,具体怎么办理不知道。随车同行有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是解某某给司机的。解某某给我他从别处买来的样板让我放车上,估计是用来应付检查的。
1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初,我父亲刘学金和解某某成立某甲公司,老板是解某某和刘学金,我负责财务和采购。公司生产、销售保温阻燃板需要一些手续,当时刘学金、解某某、我、冯某研究这件事,后来刘学金出钱,我将钱转给解某某和冯某由他俩去办证,工厂生产的保温板防火等级不达标,就花钱办的A2防火级别证,用来以后客户来买保温板给他们看。A2证是解某某找人去天津花钱办的,这份质检报告我们每次销售的时候都会出示。
12、证人刘洁的证言证实:我是2018年5月在某甲公司做财务工作。我们都是按照客户的需求进行生产,先签订购买合同,客户向我们公司支付预付款,大部分的预付款都是打到我个人账户或者公司的账户,有时候也通过微信转给解某某,解某某后期也会将这笔钱转给我,我个人账户的银行卡在我丈夫刘某2的手里,但是这个卡的优盾在我手里。我们拿着这些钱购买原材料再为客户进行结算,所有的钱都是由我管理。
1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某甲公司的工人,公司生产苯板(热固改性聚苯板),苯板有每立方米20公斤、25公斤、30公斤三种规格,不同规格的苯板的工艺和原料都是一样的,发泡的大小和添加树脂、固化剂的多少决定规格。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某甲公司的工人,公司生产真金板(热固改性聚苯板)有每立方米20公斤、25公斤、30公斤、35公斤四种规格,不同规格的苯板的工艺和原料都是一样的,是发泡的大小、添加树脂、固化剂的多少决定规格,生产标准由生产经理刘某1把握。
1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销售防火胶的,与某甲公司合作向其供应防火胶。某甲公司生产真金板,防火胶在真金板中起阻燃作用,真金板要达到A级标准,使用的原料必须是无机材料,某甲公司真金板使用EPS颗粒,EPS颗粒是有机材料,按国家标准不能达到A级标准。
1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某甲公司销售部门工作,由冯某领导,我是内勤。天津出的是带红章的热固改性聚苯板防火等级A2级检验报告,冯某让我把报告中“试样整体密度为178.5kg/m3”这句话给删除掉,打印出来黑白的就没有“试样整体密度为178.5kg/m3”这句话了。
17、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锦江帝博湾工程土建监理工程师,2017年8月,帝博湾7、8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高某的公司,甲方指定要沈阳中天海诺公司生产的改性聚苯乙烯颗粒保温板,但是高某和王某3用的不是中天海诺公司生产的保温板,具体是谁家的我不清楚,甲方发现并通知我们。
1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我在丹东金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做工程造价方面工作,我了解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真金板,是改性聚苯颗粒保温板的俗称。真金板按照防火等级分为两大类:A级和B级。防火等级不同价格有明显差异。A级真金板现在普遍的价格在五百元左右一立方米,B级板最高也就能卖到三百元钱一立方米,现在市场行情就是A级真金板不低于500元一立方米,B级不高于300元人民币一立方米。480元A级真金板如果不开发票的情况下应该能买出来。
19、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我经营辽宁爱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温材料,从某甲公司购买真金板然后再卖出去挣差价。我不清楚某甲公司生产的真金板是否能达到防火等级A级,但某甲公司能提供A级的检验报告。
20、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二三月份,解某某、刘学金问我可不可以帮他家金某厂子办一个A2级报告,我说我认识一个叫李某的人能办,就把李某的联系电话给了解某某,后来我听解某某说李某给他办下来了。
2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份,某甲公司的人通过孙某2联系我让我帮联系天津那边办理A2防火等级的检验报告,孙某2还领我到某甲公司去了,是一个年轻的(解某某)和一个老头儿(刘学金)和我谈的。我联系了天津的路经理,路经理说可以办理,费用一万多元钱。然后我就通知了金某那边可以办理,让他们把营业执照拍个照片给我,把办理费用给我,营业执照照片是孙某2微信发给我的,费用是解某某微信转账给我,我留下一千元好处费,剩下的钱都转给天津的路经理了,营业执照图片也发给他了。过了一个月检验报告邮寄给我,我交给了某甲公司的人。检验的样品都是路经理准备,某甲公司没提供样品。
22、被告人解某某供述,某甲公司是2017年1月份我和刘学金各出资百分之五十合伙开设的,法人代表是刘学金的媳妇王某2,王某2不参与经营管理,实际经营管理的是我和刘学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新型保温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7年3月份,刘学金聘请冯某做销售总监,2017年9、10月份,冯某辞职不干了。公司主要生产的是保温板,名称为热固改性聚苯板,也称真金板。公司向外销售真金板提供的检验报告是燃烧性能检验和物理检验两方面,是当时冯某跟我和刘学金说必须得有检验报告,我们商量后就花钱找人帮忙做的。A2级的报告没有抽检,我们也没送检,是我花31000元钱通过孙某2找李某办理由天津出的,2017年3月份左右,我找李某,向他提供我们公司的手续,1000元应该是我让刘某2转给李某的。沈阳出的B1级报告是通过姓马的人联系刘某3办的,费用是21000元。我公司不能生产达到A2级防火标准的真金板,所以才找人做了A2级的检验报告,将生产的真金板当做A2级的销售。2017年六七月,冯某领到公司三个人,说是丹东的,来买真金板,还在车间用喷枪烧我们的真金板样板给他们看防火性能,我记得那三个人说中科热固的价钱贵,我公司的产品便宜,具体是冯某谈的,当场有没有签合同记不清了,后来订真金板了,我们发货。公司提供什么等级的检验报告,就是按照什么等级销售的。具体数量看冯某2017年8月份工资单有记录,销售给丹东帝博湾有600立方米。冯某联系打货款,应该是打在刘洁的农行卡账号尾号为6777的账户了,刘洁告诉我款到了我就发货。销售给高某真金板的事情,当时确实是打了28万元的货款,但是后来买方要求我们退货,我又退回了十几万的货款。我把钱给冯某了,他怎么做的我不知道了。我们公司无论销售给谁真金板都会跟买家说产品达不到防火等级A2级,但是我们都有A2级检验报告。
23、被告人刘学金供述,2017年我和解某某一起投资成立了某甲公司,我妻子王某2是法人代表,她就挂名不管理企业,实际经营者是我儿子刘某2和解某某,重大决策解某某和我商量。我们公司只生产真金板,公司没有质检机构,生产的成品都没有经过检验。刚建厂时解某某和冯某找到我说公司想要生产、销售真金板必须要有防火检验证书和质检报告,这些都是需要花钱办理。我就问需要花多少钱,解某某就把天津办理防火等级证书的那个人找到公司,那人说你们要办两种,一种是防火等级A2的合格证,另一种是防火等级B1的合格证,这两种一共花了3万元左右,这个我同意了,是解某某把钱打给我儿子,我儿子把钱给办事的人。我们办理这些防火等级报告和质检报告是因为我们生产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这些标准,而市场上购买方都需要购买达到标准的产品,我们办理了这些证件,就可以正式向外销售,办理也没有走正常的送检或者抽检程序,公司当时还没有生产,在沈阳和天津的检验报告都是花钱办的,样品也不是公司生产的。我和解某某、冯某定的20公斤、25公斤的产品是轻的,按照B标准卖,30公斤和35公斤产品是重的,按照A2标准卖,实际都是解某某他们联系卖的。厂子卖给过丹东真金板,我记得是冯某联系的,卖的是“重板子”,我们随车给丹东附的A2级防火检测报告。
24、设计修改/变更图纸证实,丹东锦江帝博湾住宅外墙保温板由燃烧性能B1级修改为燃烧性能为A级。
25、检验申请合同书、检验报告证实,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17年4月27日接受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17年5月31日做出检验报告,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送检的热固改性聚苯板的燃烧性能,经按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析》检验,燃烧性能达到GB8624A(A2-s1,d0,t1)级。附样品图片及说明:板厚50mm,试样整体密度为178.5kg/m3。
在解某某处扣押及高某提供的复印件中无“试样整体密度为178.5kg/m3”。
26、搜查笔录、提取抽检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10月16日,对沈阳市浑南区的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搜查,扣押解某某电脑机箱3个、检验报告6份、合同书16份、产品质量合格证4张、账目明细72张、公司手续复印件3张、来宾登记册1本、笔记本2本、账本7本、手机1部、文件整理夹1个、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15张、报销凭证5份、销售单4份、脂肪酸送货单1份、运输协议书2份、收款收据2本、送货单1本、账目明细8张、合同样本9张、账目清单8份、发票记账清单1份、2018树脂固化剂进货账1份、2018EPS进货账1份、天然气账1份;扣押刘洁手机2个、银行卡8张、U盾2个、账本1本;扣押高某热固改性聚苯板约87立方米,规格1200mmx60mm;查封、提取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热固改性聚苯板,规格1200mmx600mmx100mm等。
27、银行卡交易信息证实,高某尾号8277银行卡2017年8月2日至8月16日,6次转给裴某2335账号共计286120元。裴某又转给刘洁银行卡。
28、6月份销售部人员差旅费报销明细、销售人员8月份工资表证实,冯某于2017年6月15日到丹东帝博湾出差;冯某于2017年8月份销售给丹东帝博湾600立方米保温板。
29、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某甲科技公司银行存款17460.57元、冻结刘洁银行存款77939.89元。
30、辽宁华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No:LNHJ-2018-10-003、004、005检验报告证实,丹东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送检的1200×600×100(mm)25kg/m3热固改性聚苯板(真金板)样品燃烧性能不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A2级标准要求;1200×600×100(mm)20kg/m3热固改性聚苯板(真金板)样品燃烧性能不符合B1级标准要求;1200×600×100(mm)30kg/m3热固改性聚苯板(真金板)样品燃烧性能不符合A2级标准要求。
31、辽宁华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No:LNHJ-2017-09-001、007检验报告证实,丹东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送检的1200×600×80(mm)真金板符合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B2级标准,不符合A2级标准。
32、指认照片证实,高某指认帝博湾堆放的保温板。
关于被告人刘学金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辽宁华检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做出的检验报告,违反鉴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产品有扣押抽检手续,送检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均具有鉴定资格,鉴定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应予采纳,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学金的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以A2防火等级标准将其生产的保温板销售给高某的意见,经查,高某、王某3均证实二人到某甲公司购买保温材料时,带去工程指定供货商的产品样本,要求达到样本的标准,并符合A2级防火标准,某甲公司在发货时随车附带了A2级的检验报告。某甲公司的销售主管证人冯某的证言也证实高某向其提出购买的产品质量要达到A2级标准,冯某也承诺产品达到该标准,并有检验报告。被告人刘学金及其他证人也证实其公司销售产品时随车给丹东附的A2级防火检测报告。同时有高某提供的A2级防火检测报告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某甲公司向高某出售保温板时是以A2级标准出售,但产品实际标准并未达到A2级标准,系以次充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产品以次充好,销售金额28.612万元,被告人刘学金、解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刘学金、解某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刘学金、解某某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解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刘学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单位辽宁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8.612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忠仁
人民陪审员 孙晓宇
人民陪审员 张 虹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律师观点分析
1、被告公司在销售防火板过程中,通过造假手段,将B级防火材料充当A2级防火材料出售,销售数额较大。
2、该公司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非法获取利益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被告人系为单位利益而制售伪劣产品,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两名被告人,由于其能够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且综合该案犯罪情节,判处缓刑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适当的。
3、提醒广大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守行业标准,诚信经营,也希望消费者们擦亮双眼,遇到假冒伪劣产品,不要姑息,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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