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丹东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2020)辽0603财保18号
发布日期:2020-09-16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3财保18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36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宫翠茹、胡冀东,系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丛某某。
申请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丹东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处分查封、冻结财产,应经本院准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绍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范文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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