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丹东4家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辽0603民初3060号
案 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12月05日
(2018)辽0603民初3060号
原告:李某某,男,满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代理人:邹日霖,丹东市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丹东城市开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冠宇,北京市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颖,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江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某某(丹东)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庚宇,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铎,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城某某店,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投资人:王某,该快餐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焕强,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丹东四家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周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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