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案外人包某(本案中死者)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阳光家园小区北门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被告郭某相刮,致包某重伤后,经丹东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包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郭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女儿包某多次找到行人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行人父母的拒赔,无奈死者女儿通过朋友知道我所邹日霖代理交通肇事案件比较专业,遂到所咨询委托。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并向当事人阐述法律关系及告知诉讼相关要点,使委托人了解到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是代理交通事故的专业律师团队,当事人当即决定委托我所代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被告郭某系未成年人,当初事发时是3个孩子一起过马路,死者驾驶摩托车时天黑也没有开灯,事发路段是限速路段,且死者当时是醉酒驾驶状态,车辆超速,被告郭某看到死者倒地后还报警110,所以被告郭某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责任,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所出庭人邹日霖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提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经丹东市交警支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实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的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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