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二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
指控称:2009年至2014年9月被告人郑某在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丹东销售分公司凤城经营部营销部业务员期间,因其个人原因致经营部售油款亏空。为弥补亏空,被告人郑某利用其批发成品油开票、收款等便利,在月末结账前,向购油客户编造经营部未完成销售任务、有促销政策的虚假信息,骗取了客户信任,而后被告人郑某以低于石油公司政策销售价格私自向客户推销经营部油品,骗的款项被其利用于偿还经营部上月售油亏空。事后,被告人郑某制作无编号的付油通知单及虚假凭证以应付购油客户及公司监管。被告人郑某通过上诉手段骗取周某人民币共计17,861,300元,均用于弥补其所致经营部售油款亏空。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郑某向周某坦白罪行,同日周某到公安机关报案,而后被告人郑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10月26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处罚金十万元,追缴诈骗所得赃款17381300元的判决。
宫翠茹律师作为郑某的辩护人,夜以继日的整理思路研究案情,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和证据,提出原审判决将被告人违规低价售油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是错误的,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宫翠茹律师从被告人郑妍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被告人郑某违规售油所得钱款均进入单位账户,其并未占有涉案款项、以及被告人郑某为购油者均开出付油通知单及付油号,大部分购油者也都提取了油品这三个方面入手,为委托人据理力争做无罪辩护。
最终,在宫翠茹主任长达两年的努力之下,2017年6月19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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