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辽0603执353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29日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3执3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95年5月15日出生,朝鲜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为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内容尚不具有执行条件,待可办理房产后再申请不具有可执行内容。因此,原告撤回(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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