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律师事务所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而言,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或者地位相当于原告或被告。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019年7月16日上午9点在万达广场,辽宁省司法厅丹东市司法局举办的“法治宣传边疆行”活动正式开始,专业律师事务所哪家好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了活动,由指派律师在活动现场为广大市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市区县各司法所也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为市民发放法律法规书籍、社区矫正手册等。一个半小时后,活动圆满结束。大连专业律师事务所咨询涉及刑事、民事、商事、交通肇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广大市民通过法律咨询和领取了现场的法律条款,增强了法律意识,其法律方面的疑问获得了解答,此次活动响应了“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入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国家将司法权只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尊重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括动加以不当干涉;其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在方针、政策和组织上的领导,而绝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更非包揽司法业务。
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大民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只有它才有权决定某人最终是否有罪。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确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律师事务所其基本含义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也就是说,任何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刑法以判决书的形式公开宣背并生效后,才能被确认为罪犯(犯罪分子),律师事务所与此原则相适应,现行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中具有定罪免刑性质的免予起诉,使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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