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是: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这种活动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黑龙江刑事会见律师电话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应否、如何行使的活动,活动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查明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何种刑罚;专业刑事会见律师电话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它不是公安、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法律手续,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只有依法进行,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二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刑事会见律师前者称为立案管辖,后者称为审判管辖。专业刑事会见律师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公检法兰机关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职权原则。指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门行使的原则。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中:“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会见律师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上述三机关统一行使,刑事会见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上述三机关应当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不能混淆和越俎代庖;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尽职尽责,不得违反法律和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刑事会见律师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刑事会见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定范围案件的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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