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石宏一行以“与民同行”为主题就民事诉讼监督,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执行活动的监督等方面在卓政律所开展了宣传交流活动,法律咨询电话并与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虚假诉讼、离婚析产等社会关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双方互相交流了民事及行政诉讼办案经验,并对民事及行政经典案例进行了专业的分析探讨。会议结束后,市检察院和元宝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相关工作人员还参观了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咨询电话对我所的办公环境、先进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给予了肯定。此次活动,市检察院和元宝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与卓政律所之间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加强了民事及行政诉讼方面的合作关系,为民事行政监督工作拓宽案源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律咨询电话依据本条规定,我国刑诉法有以下三方面基本任务:首先,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其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两项任务是刑诉法的首要任务,充分体现了我国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再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我国刑诉法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任务,专业法律咨询电话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以上三个方面的任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j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法律咨询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他人自由案、虐待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重婚案、破坏军婚案,遗弃案、轻伤害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等);法律咨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法律咨询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各级公安机关隶属同级行政部门,法律咨询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于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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