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贪污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只能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利用与职权无关的,仅因工作关系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场所、较易接近作案目标,或者因为熟悉操作规程等方便条件,不是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专业房产纠纷律师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具体事务并非其职权范围内,则谈不上“利用职务的便利”,当然不能以受贿罪论处。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二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房产纠纷律师前者称为立案管辖,后者称为审判管辖。专业房产纠纷律师明确管辖有利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公检法兰机关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房产纠纷律师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般而言,房产纠纷律师当事人在诉讼中或者是原告,或者是被告,或者地位相当于原告或被告。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职权原则。指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门行使的原则。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刑诉法第3条的规定中:“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房产纠纷律师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只能由上述三机关统一行使,房产纠纷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这些权力;上述三机关应当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不能混淆和越俎代庖;三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尽职尽责,不得违反法律和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房产纠纷律师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等行为通过立案侦查实行监督外,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对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房产纠纷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的、全方位的,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制约性。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进行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有利于严肃执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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