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原则。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刑事辩护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等行为通过立案侦查实行监督外,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对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的、全方位的,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制约性。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进行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有利于严肃执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为全面推进普法工作向社区延伸,进一步提高社区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让群众更好地了解法律知识。时逢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在振兴区三街社区组织开展“普法进社区”活动。专业刑事辩护哪家好卓政律师通过具体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向社区居民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确定责任以及事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普法宣传结束后,卓政律师针对与社区居民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调兵山刑事辩护哪家好进行现场咨询活动,并一一给予详细的解答,并向社区居民公开办公电话,居民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拨打咨询电话,第一时间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刑事辩护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报案、控告、举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要求对其控告行为进行保密及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申诉;刑事辩护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审查起诉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不起诉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庭审时有广泛的参与权;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入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国家将司法权只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尊重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括动加以不当干涉;其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在方针、政策和组织上的领导,而绝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更非包揽司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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