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交通律师当事人,尤其是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报案、控告、举报权;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要求对其控告行为进行保密及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申诉;交通律师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审查起诉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不起诉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庭审时有广泛的参与权;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等。
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以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交通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交通律师与当事人相比,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专业交通律师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专业交通律师电话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诉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入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有两层基本含义:其一,国家将司法权只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必须尊重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的刑事诉讼括动加以不当干涉;其二,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只能是在方针、政策和组织上的领导,而绝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案,更非包揽司法业务。
全国咨询热线:136-1415-8833
邮箱:ddedu@163.com
执业许可证号:31210000MD0052502C
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滨江三号金海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