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以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刑事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刑事律师与当事人相比,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刑事律师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各级公安机关隶属同级行政部门,刑事律师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于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j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律师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他人自由案、虐待案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重婚案、破坏军婚案,遗弃案、轻伤害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等);刑事律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刑事律师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定范围案件的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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