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以使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婚姻家庭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律师与当事人相比,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较少。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婚姻家庭律师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各级公安机关隶属同级行政部门,婚姻家庭律师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对于应当予以拘留、逮捕的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拘留,执行逮捕等。
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大民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只有它才有权决定某人最终是否有罪。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确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婚姻家庭律师其基本含义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也就是说,任何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并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刑法以判决书的形式公开宣背并生效后,才能被确认为罪犯(犯罪分子),婚姻家庭律师与此原则相适应,现行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中具有定罪免刑性质的免予起诉,使刑事诉讼程序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检察监督原则。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与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婚姻家庭律师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等行为通过立案侦查实行监督外,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对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婚姻家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全程的、全方位的,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并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和制约性。刑诉法对人民检察院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进行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和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有利于严肃执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婚姻家庭律师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婚姻家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定范围案件的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于判决、裁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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